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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6年5月2日 (农历三月十五),杀害李沛瑶的凶手张金龙被判处死刑。
李沛瑶
1996年5月2日,杀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的凶犯张金龙,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、二审审理终结,被依法判处死刑,执行枪决。
法庭审理查明,现年18岁的张金龙,原系李沛瑶副委员长住所附近的武警执勤战士。1996年2月2日凌晨4时许,张金龙利用值勤之机,潜入李沛瑶的寓所行窃,被李沛瑶发现。张金龙唯恐罪行败露,即起杀人灭口歹意,持菜刀向李沛瑶头部等处猛砍。李沛瑶奋勇搏斗,终因身体多处受伤,急性大出血死亡。张金龙作案后携带窃得的人民币7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.6万元的照相机、皮衣、手表、首饰等物品逃跑时,院内的另外两名武警值勤人员发现情况异常,当机立断,将其扣留并移交公安部门。
法庭认为:张金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,多次入室盗窃,数额特别巨大;罪行败露后又故意杀人,犯罪性质极为恶劣,手段凶残,应依法予以严惩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》的规定,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三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